2023年4月24日,为了全面了解直播带货模式的消费维权状况,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联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消费者网等机构,通过采集过去一年有关直播带货消费维权舆情数据,并从直播平台和带货主播两个维度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对直播带货新兴业态的规范和发展提出有关建议和对策,以期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直播电商行业健康发展起到绵薄之力。 直播带货存在的主要问题 报告指出,作为一种新型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直播带货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全新消费体验,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线下消费的不足,已经成为新的经济业态增长点。但同时,直播带货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首先是产品质量问题。有的主播在直播间以低于品牌市场价的价格售卖假冒伪劣产品,既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有的主播为压低利润,大肆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的主播在直播间展示正品,发货销售的却是残次品,消费者收货后却发现明显货不对版,却又拒绝退货退款。其次是虚假宣传问题,有的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故意夸大产品功效,或者鼓吹“全网最低价”,欺骗和诱导消费者下单;有的商家故意编造虚假用户好评或虚标成交量,通过数据造假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三是不文明带货问题。有的主播通过低俗方式吸引流量,有的主播通过剧本式营销,卖惨、套路、炒作,故意营造砍价现场,欺骗和诱导消费者下单。这些行为不仅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而且侵染了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此外,部分商家不按规定公示商家名称、地址、电话和营业执照等信息,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的平台没有以显著方式提示私下交易等风险,消费者被诱导私下交易之后,往往很难举证维权。 毫无疑问,这些直播带货问题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直播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直播带货乱象的主要原因 报告指出,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消费模式,直播带货具有模式新、主体多、流量大、频次高、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部分投机商家和不法分子对监管抱有侥幸心理,不惜通过打擦边球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方式来谋取经济利益。 首先是部分平台责任意识不强,其中短视频平台尤为突出。平台为直播带货活动提供了信息发布、交易场所、资金支付等功能,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但现实中,部分平台对直播带货经营者缺乏有效的入驻审核、日常管理,有的平台甚至纵容主播不良带货行为,尤其是部分短视频平台,对平台内商家的资质审核不严格,售后服务渠道不畅通,售后服务人员不专业,引发不少消费者投诉纠纷。相关调查数据表明,短视频平台的直播带货问题明显多于传统电商平台,需要重点予以关注。 其次是部分主播缺乏职业素养,唯利是图。在直播带货模式中,平台内主播基本分为头部主播和中小主播。头部主播具有很强的流量吸引力和流量变现能力,头部主播依靠规模效应,掌握了与品牌商家谈判压价的资格,吸引了大部分用户的流量,而有的头部主播同样缺乏职业素养,在巨大利益面前选择失信侵权,往往会引发群体性投诉。而中小主播因为很难冲破头部主播带来的注意力垄断,通常采用“特殊风格”或“边缘方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发展,有的中小主播受竞争压力影响或受利益驱使,不惜通过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低俗营销等手段违法获利。 此外是监管和处罚力度有待加强,尤其是加强平台监管。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直播带货新型业态发展,先后出台一系列行政规章和政策文件,目前已经形成《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而直播带货业态是动态演变的,有些主播和平台总是试图钻法律的空子,寻求新的商机。这就需要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尤其是对直播带货平台加大监管力度,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引导电商平台规范健康平稳发展,为互联网新经济业态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对策建议 报告认为,虽然直播带货模式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但直播带货模式本身无疑值得肯定,无论是对促进就业还是经济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直播带货这样的新型互联网业态,关键还是要在规范中健康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规范。 一、监管部门应多措并举加强直播带货监管。针对直播带货这样的新型模式,一方面要坚持审慎包容监管,另一方面必须守住法律的底线,确保其在规范中发展。首先,要做好事前防范,借助大数据技术实行商品审核制度,对直播间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于粉丝量大、影响力大的主播,因其社会关切度高、出现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大,建议重点监管;对于供货不稳定、品质风险较大、被投诉多的直播间,可针对不同违法倾向、违法阶段和违法程度,建立完善针对市场违法苗头性问题的提醒告诫制度,进行阶梯式监管。其次,要加强事中监控与提示,平台要对直播间和主播进行动态监管,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做好直播内容风险管理工作,杜绝网络直播购物中虚假宣传、价格误导、不文明带货等现象,对风险营销行为采取限制流量、弹窗提示、违规警示、暂停直播等措施,对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进行信息安全适时管理。此外,要健全信用评价机制,落实事后惩戒制度,对违规直播间及主播予以警告、封停、联合惩戒、列入黑名单等处理。 二、平台要依法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多元化的平台为直播带货带来了更多机会,同时也增加了电商直播的管理难度。首先,要提高平台准入门槛,平台对准入的主播加强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一定的测试,审查其资料是否完备,从德艺等多方面进行审查,并且定期开展培训等相关工作,向主播传达最新制度规范和要求,避免因不了解而违规;其次,在主播直播过程中,平台也要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建立定期及不定期巡查机制,避免不良信息的传播,尤其是一些负面低俗的信息,要及时做好取证和记录工作;第三,平台自身要完善相应的监督处罚机制,增强自律意识,经常开展自查自纠,将违法违规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扼杀在摇篮里;此外,要畅通投诉维权渠道,可以设立专门的投诉反馈通道,保持24小时畅通,对于消费者投诉纠纷,要快速反应、及时处理,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三、主播应主动提升自律意识和专业素质。首先,主播必须增强自律意识,不做虚假夸大和误导性宣传,在诚信带货、实事求是的情况下,履行服务承诺,与监管部门、平台共同发力,努力为消费者营造健康向上的直播环境,引导消费者放心消费;其次,主播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加强全流程质量监督,及时自查自纠,及时吸纳反馈意见,搭建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不辜负用户的信任。此外,主播团队在选择产品时,要从产品供应链各个节点严把质量关,精准测评商品品质,精心挑选货源,产品流通的全过程都做到跟踪追溯,保证所宣传产品质量合格,销售的商品售后服务都有保证。 四、销售商家要诚信守法开展经营活动。资本具有天然的逐利性,商家自然也会追求利益最大化。但追求利益的前提是诚信守法,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商家在和主播及平台对接时缺乏诚信守法意识,故意隐瞒产品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其中不乏一些知名品牌屡次出现以次充好、价格混乱等问题。这些问题商品通过直播带货模式销售出去后,商家又故意设置退货退款障碍,拒绝消费者的合理售后维权要求。这些做法不仅会对品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也会让消费者对直播间购买渠道降低信任度。因此,销售商家要诚信守法开展经营活动,要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对品牌负责的态度,与平台和主播加强沟通,对产品质量加强把控,做好商品选品、售后服务渠道畅通等一系列问题,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 五、消费者也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要主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消费常识,树立文明理性消费观念。选择直播带货方式消费时,要查看直播平台公示的商家信息,查看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相关行政许可,如果平台没有公示商家证照信息,尽量不要购买其商品或服务,否则一旦权益受到损害很难依法维权。不要轻信主播对产品功效的宣传和超低价承诺,要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理性消费。同时要保存好直播视频、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遇到问题及时联系商家和平台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消协组织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网络直播带货中消费者权益该如何保护?
在近几年的网络直播带货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流量造假、虚假广告夸大其词、产品质量难以保障和消费者维权难等现象频频发生。而且中最主要的就是消费者维权困难的问题,而消费者本身如果在收到商品以后对商品的质量不满意的话是可以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线上购物和线下购物退货退款的流程却是有天差地别,如果是线下的话拿着商品直接去商铺就可以申请退货退款。但是如果在线上的话你要现在线上申请退货,并且要写明退回理由,还要和商家协商一致,而此时我们将会导致我们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一旦你和商家没有协商达成一致或者你写明的退货理由对商家不利的话,商家那边很可能会拒绝你的申请。 一般到了这个时候消费者就只剩下两个救济途径: 1、消费者申请平台客服介入,但是这个处理周期就比较长了,对于一些特殊商品很可能就失去了价值。 2、消费者更改退货理由,很可能原来商品的问题即使商家一方的责任,而在消费者更改理由后很可能就属于消费者自身的原因,这样完全背离了这个规则设计的初衷。另一种情况就是消费者根据自身的体验,以自己真实的体验感受对商品作出差评以后,很可能就会遇到商家的各种骚扰电话,甚至是金钱补偿。当然这其中最主要的目的还是希望取消差评,以此来提升商家自身商品的销售量和好评率,这无疑是对消费者的另一种骚扰,所以针对网络直播带货,消费者维权的道路举步维艰。 针对以上问题,目前最主要的措施就是一方面完善网络购物的相关立法,而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自身也应当提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就是实施网络主播连带责任制和对直播内容的广告进行规制,最后就是进一步提高平台准入门槛,加强平台管控,从而达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验收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验收 【基本要求】 1.买受⼈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买受⼈应当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买受⼈没有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通知出卖⼈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的物验收合格。 2.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应当及时检验。买受⼈应当在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买受⼈没有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或者没有⾃收到标的物之⽇起⼆年内通知出卖⼈,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的物验收合格。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应适⽤质量保证期,不适⽤该⼆年的规定。 3.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 惯,买受⼈难以在检验期限内完成全⾯检验的,合同所约定的检验期限应视为买受⼈对标的物外观瑕疵进⾏检验的期限。 【风险提示】 1.买卖合同应约定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对须经运⾏才能进⾏验收的标的物,还须区分约定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的检验期限。尽量避免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等产⽣争议,以及在产⽣争议时没有合同依据。 2.买受⼈应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或者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合理期限内对标的物进⾏检验,并及时将检验发现的数量或者质量问题通知出卖⼈,避免因怠于通知⽽承担不利后果。 3.买受⼈购买标的物转售第三⼈的,若第三⼈对标的物检验标准有特殊要求,买受⼈应将该检验标准约定在其与出卖⼈之间的买卖合同中,避免出现其与第三⼈约定的检验标准对出卖⼈不具有约束⼒。 【案例指引】 2020年6⽉,A公司从B公司购买⼀批建材,双⽅买卖合同约定了标的物名称、价款、⽀付⽅式、检验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但未约定检验期限。合同签订后,B公司将货物送到A公司⼯地现场,A公司员⼯在收货单上签字。⼀年后,因A公司未⽀付全部货款,B公司将A公司诉⾄法院,要求A公司⽀付剩余货款,A公司辩称B公司交付的货物数量和型号与合同约定不⼀致,不同意⽀付剩余货款。B公司则称其依约交付了货物,A公司员⼯当场清点了货物,货物数量、型号是否与合同约定⼀致,A公司在签收时就能发现,现已经过了⼀年,A公司从未向其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其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数量是否短缺、型号是否⼀致属于外观瑕疵,合同虽未约定检验期限,A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进⾏检验,并及时通知B公司,现A公司在⻓达⼀年内未就此提出过异议,应视为B公司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A公司应⽀付剩余货款。 【法律⽂件索引】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20条—第624条。
直播打赏的消费红线
针对直播最为鲜明的合规均主要以“金钱”作为红线,行政机关近年出台的监管意见先后将打赏上限、打赏榜单列为明确规制对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要求,平台应对用户每次、每日、每月最高打赏金额进行限制。在用户每日或每月累计“打赏”达到限额一半时,平台应有消费提醒,经短信验证等方式确认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消费,达到“打赏”每日或每月限额,应暂停相关用户的“打赏”功能。但关于“限额”标准,通知并未给出具体金额,使得直播平台对于限额设置差异显著,也给平台合规带来不确定性,但限额红线仍是平台需格外注意的合规重点。 相对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通知,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的《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红线更加明晰,网站平台应在本意见发布1个月内全部取消打赏榜单,禁止以打赏额度为唯一依据对网络主播排名、引流、推荐,禁止以打赏额度为标准对用户进行排名。加强新技术新应用上线的安全评估,不得上线运行以打赏金额作为唯一评判标准的各类功能应用。该意见一出,1个月的期限成为平台合规红线的关键节点,且必须取消打赏榜单亦是毋庸置疑的要求。但意见亦存在不明确之处,即打赏金额在评判标准的权重比例怎样确定,至少从平台而言,将观看时长、互动频率、用户数量等评判标准纳入非打赏榜单亦是较为明确的合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