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N机构会涉及到如下资质/许可

MCN机构需要取得哪些资质/许可方能合法经营?首先要看MCN机构的实际经营范围,也就是MCN机构实际从事哪些经营活动;然后分析这些具体经营活动涉及或可能涉及到的资质/许可;再了解这些资质/许可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以及办理的难易程度;最后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取得相应资质/许可。一般来讲,MCN机构会涉及到如下资质/许可: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包括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但是,根据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前(即2021年08月30日前)已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可在该办法实施后的18个月缓冲期内取得经营资质,缓冲期内无经营资质不视为违反该办法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或者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MCN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则必须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均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因此,MCN机构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目录范围内的网络视听业务,均需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值得注意的是,以下音视频业务形态不属于网络视听节目管辖范畴,因此无需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音视频通信。视频聊天、语音通信等通过互联网提供的视音频即时通讯服务。(2)监视画面。为监控道路交通、防范安全风险等需要,通过互联网传送的实时监视器画面。(3)远程教育。旨在以提高特定人群专业水平为目的的网络视音频教学活动,如通过互联网开展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远程教育活动。(4)录音录像制品网上分销。指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向商户下采购光盘、磁带等录音录像制品的订单,商户将相关录音录像制品通过物流公司送到消费者家中,消费者使用光盘播放机、录像机等自有终端设备播放所购买的光盘、磁带等音像制品。(5)广告宣传。在互联网站上登载、播放产品介绍、服务推介、企业形象宣传等视听内容。(6)辅助性引用。论坛、博客、播控等网站上,仅以配合个人观点为目的引用少量视听节目,网站上无特定视听节目板块、栏目。(7)网络音乐、演出剧(节)目、网络游戏等。《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规定,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且已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的各项要求开展业务;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由网络平台作为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按照视听节目管理的各项要求,对节目内容履行内容把关等各项管理责任,节目范围不得超出平台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因此,使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第三方平台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MCN机构,需事先确认平台是否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范围内开展业务。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规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视听节目。而网络视听节目,具体包括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其它网络原创视听节目。此外,《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还规定,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以及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亦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因此,如果MCN机构自制视频内容(包括电视剧、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纪录片、广播剧、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网络综艺、短视频等),落入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范畴,并上传平台进行发布的,则需要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值得注意的是,广播电视节目的范围相对广泛,视频长短并不是唯一标准,短视频也可能落入范围,特别是一些有专栏、系列、连续剧性质的。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较难办理。采编一般只有新闻单位才能申请,地方新闻单位是由地方网信办审批;中央新闻单位是由中央网信办审批。转载和传播平台,私企可以申请,不过小规模企业很难申请下来。5、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ICP许可证“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EDI许可证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二者均是互联网增值服务,但二者业务种类不同,对应的业务应用场景也不同。该许可一般由平台办理,未自建网站的MCN机构无需自行办理,但MCN机构在入驻平台时,应注意核查平台是否具备该许可证。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般由平台办理,未自建网站的MCN机构无需自行办理,但MCN机构在入驻平台时,应注意核查平台是否具备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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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行业的10大法律风险与应对措施

一、侵权风险: 侵权是直播行业中的一个常见法律风险。在直播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等问题。例如,直播主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音乐、影视作品或商标,或者在直播中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的声誉。这些行为可能导致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给平台和直播主带来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为了应对侵权风险,直播平台和直播主应当加强对直播内容的审核和监控。平台应建立严格的版权保护机制,采取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直播内容符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直播主应增强对知识产权的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如有需要,直播主应提前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或合作。   二、涉黄风险: 在直播平台上出现淫秽、色情内容是直播行业面临的另一个法律风险。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涉黄行为不仅可能导致行政处罚,还可能导致直播平台被关闭,直播主被封号等严重后果。   为了应对涉黄风险,直播平台应该建立健全的内容审核机制,加强对直播内容的实时监控。平台应该配备专业审核团队,对直播内容进行全面、准确的审核。直播主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散播淫秽、色情内容,确保直播内容的健康向上。   三、侵犯个人隐私风险: 直播过程中,直播主可能会泄露他人的个人隐私,例如将他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公开,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这种行为不仅可能导致被侵犯者提起民事诉讼,还可能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为了应对侵犯个人隐私风险,直播平台应建立隐私保护机制,加强对直播内容的审核和监控。平台应对直播过程中涉及他人隐私的内容进行审查和屏蔽,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得到保护。同时,直播主也应加强对隐私保护的意识,确保不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遵守相关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四、虚假宣传风险: 在直播过程中,直播主可能会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行为,以吸引用户或增加销售。虚假宣传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违反了《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应对虚假宣传风险,直播平台应加强对直播内容的审核和监管,确保直播主的宣传行为真实可信。平台可以建立严格的宣传审核机制,审核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直播主应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客观,不进行虚假宣传。   五、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在直播过程中,直播主可能会涉及侵犯他人的版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例如,在直播中未经授权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影视作品,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商标等。   为了应对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直播平台应加强对直播内容的审核,确保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平台可以与相关权利人建立合作关系,获得授权或许可,以确保直播内容的合法性。直播主在直播过程中要注意遵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六、竞争纠纷风险: 在直播行业中,直播平台之间、直播主之间可能会出现竞争纠纷,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诽谤等问题。例如,直播平台之间进行恶意攻击、抹黑对方,损害对方的商业声誉。   为了应对竞争纠纷风险,直播平台和直播主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进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诽谤行为。平台可以加强对直播内容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恶意攻击行为。双方之间如有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靠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七、合同纠纷风险: 直播平台和直播主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可能会涉及合同纠纷,包括违约、解约等问题。例如,直播平台与直播主之间存在约定,但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引发纠纷。   为了应对合同纠纷风险,双方应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合同应当具备明确的条款和约定,涵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如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或者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协商解决。   八、税务风险: 直播收入可能涉及税务问题,如果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税款,将面临税务风险。例如,直播主未按规定申报和缴纳相关税款,导致税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为了应对税务风险,直播主应咨询税务专业人士,了解相关税务法律法规,确保按规定缴纳税款。直播平台可以提供税务合规的指导和支持,帮助直播主合理履行税务义务,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   九、违反网络安全法风险: 直播过程中可能涉及违反网络安全法的行为,例如恶意攻击、侵入他人网络系统等。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也可能对平台和其他用户的网络安全造成威胁。   为了应对违反网络安全法风险,直播平台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对直播内容进行监测和过滤,防止恶意攻击行为的发生。平台可以配备专业的网络安全团队,定期进行系统检测和漏洞修复。直播主也应增强网络安全意识,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不进行恶意攻击和侵入他人网络系统的行为。   十、未成年人保护风险: 直播平台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一位未成年人在直播平台上接触到不适宜的内容,涉及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为了应对未成年人保护风险,直播平台应加强身份认证机制,限制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内容。平台可以要求用户进行实名认证,限制未成年人的观看权限。直播主也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在直播中传播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内容,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总之: 直播行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众多,平台和主播需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加强自身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只有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用户权益,才能为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李章虎律师 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24075057/ 出处:bilibi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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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行业的合规实务及重点

1、直播监管新规频出 为了更加直观地规范直播电商的营销行为,国家新规意见频出,颁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规定。 虽然文件层出不穷,直播合规及其行为规制最终还是应当回到《广告法》《电子商务法》这些位阶更高的法律上。 2、不得虚假宣传仍是监管重点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而《广告法》重要原则之一就是不得虚假宣传。 一般而言,当主播从属于公司(具人身依附性),属于劳动关系的,主播的直播行为应视为公司员工的职务行为,公司为广告发布者。当主播与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主播及其团队应被视为广告发布者。 广告发布者应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在确定与广告主合作前,广告发布者需要派广告审查人员审核广告主的主体身份信息(如营业执照),查验行政许可文件(如食品经营许可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商标注册证),了解记录广告主的基本情况,建立广告活动的档案并予以登记、管理,核对广告内容(如是否有原价销售记录,市场价格,及促销价格)。 如广告发布者前期已对商品进行合理的形式审查,商品符合国家标准的,则不属于虚假广告。但是,如未尽到该义务,或发布的是虚假广告,证据充分的,或将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特殊行业受重点关注 对于涉及某些特殊行业的商品宣传,监管部门的态度也较为明确及严格。例如在药品行业,将禁止处方药的直播营销,并推定其违法(如海王星辰违法广告案);在医疗行业,监管部门将关注涉案直播营销中的核心广告素材是否事先取得了广审批文;在金融领域,执法部门也对营销机构、营销人员的金融从业资质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根据目前的监管动向,我们认为直播营销监管的重点特殊行业领域可能将涉及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具有某种疗效的食品、金融等领域。 4、直播平台责任 根据《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的相关规定,直播内容构成广告的,应当受《广告法》的规制。对于直播营销的平台方是否须就涉案虚假宣传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广告法》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平台方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进行主体身份的违法责任抗辩,但是随着目前监管趋严的状况,直播的平台方可能日后将不能简单套用这一违法阻却事由。 当平台方为直播营销活动提供付费引流服务时,存在平台方被认定为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的可能。但是如果简单地因平台方投入资金/资源或收取服务费用即认定其从事直播广告宣传的经营性活动并因此承担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的责任,显然对平台的责任承担要求过于严格,将不利于直播行业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目前尚未就直播平台的直接责任作出严格约束,但是监管部门已经出现了加大、加重平台方在互联网广告尤其是直播营销业态中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的态势。 综上,在直播营销模式下,各方应对直播商品的品控应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不能夸大/捏造产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等等信息。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均构成虚假广告,将承担法律责任。鉴于目前趋严的监管态势,直播平台在全力发展互联网直播业务的同时,应当妥善评估和完善直播生态的商业发展及相关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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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的禁止性行为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十四条中对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的过程中不得出现的行为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01 禁止发表不当言论 网络主播在直播活动中应严守《宪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网络主播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等方面发布削弱、歪曲、破坏性质的内容及不当言论。不得违反国家宗教政策、恶意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扭曲历史等。 网络主播在直播平台发表不当言论是网络主播在直播活动常会出现的不当行为,也常有主播因该等行为而被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如2022年1月初,辽宁省朝阳市网信办、朝阳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巡查发现,一男子在某直播平台直播过程中,发表辱华、侮辱妇女言论,伤害民族情感,影响恶劣。最终被当地公安局依法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辽宁省朝阳市网信办根据相关法规对其六个账号予以封禁3个月处理。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应当谨慎发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避免不当言论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02 禁止违法犯罪及侵权行为 网络主播不得宣扬隐晦、赌博、吸毒、渲染暴力、血腥、恐怖、传销、诈骗,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暴露侦查手段,展示枪支、管制刀具;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 破坏生态环境,展示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等内容; 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等场所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场所拍摄或播出。 违法犯罪以及侵权行为作为各行各业重点打击的对象,对于规范网络主播来说也不例外。网络主播通过直播平台散播谣言、散布他人隐私、通过直播活动进行各类诈骗等违法问题已然成为主管部门监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03 禁止虚假宣传、炒作 对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进行炒作或者蓄意制造舆论“热点”; 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的内容,宣扬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宣传“刷礼物抽奖”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 通过“弹幕”、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广告。 很多网络主播为了吸引粉丝,增加粉丝关注度从而获得直播打赏,会在直播活动中刻意制造虚假宣传行为以博眼球。但这类行为实际上多为恶意炒作,《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亦明确禁止这类虚假宣传、炒作的行为。 04 禁止欺骗消费者 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 2021年10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直播带货消费体验调查结果显示,在100个直播带货体验样本中,有33个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黑猫投诉发布2021年十大消费乱象,网络主播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问题十分严重。亦如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韩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韩某某等人被抓获,并当场查扣待销售的假冒“LV”、“CHANEL”、“MCM”商标的商品1,000余件,货值金额为6万余元,最终韩某某等人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05 禁止低俗暴力、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 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 服饰妆容、语言行为、直播间布景等展现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内容; 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暴力血腥、高危动作和其他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表现吸烟、酗酒等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 铺张浪费粮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饮暴食等,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示范的内容; 展现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精神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展示或炒作大量奢侈品、珠宝、纸币等资产,展示无节制奢靡生活,贬低低收入群体的炫富行为。 2018年2月初,凭借一曲《一人饮酒醉》而火遍网络的主播“MC天佑”被全网封禁,原因在于其在网络直播过程中经常开展引导直播间的粉丝表达带有性暗示等内容的低俗互动行为。此后,也相继有一些当红网络主播因为低俗、暴力、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被全网封禁、停播。 除以上禁止性规定外,《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十四条的最后还设置了兜底性条款,规定网络主播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及其他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网络主播行为规范》除了规范真人主播之外,也对当下炙手可热的虚拟主播进行了规制。《网络主播行为规范》要求虚拟主播的直播行为参照该规范执行,这意味着虚拟主播也应遵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直播活动中不得做出与禁止性规定相悖的行为。不过,正如我们之前在《虚拟数字人系列之四 — 广告代言与直播带货篇》中提到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部分条款在虚拟数字人的场景下,尚有模糊之处,有待进一步澄清。例如“从事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等需要较高专业水平直播的网络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这是否要求虚拟主播制作团队中必须有相应资质人士,或相关内容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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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的执业资质

对于网络主播的执业资质,《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十三条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对于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等需要较高专业水平的直播内容,网络主播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 在《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发布之前,尚未有相关的文件对网络主播的执业资质明确提出要求,这也是监管部门第一次对网络主播执业资质做出具体规范。第十三条中明确列举的领域均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如执业医师资格、律师执业证等。 根据《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对于直播该等专业内容的网络主播,应当是具有执业资质的专业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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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的资质红线

随着监管部门针对直播范围所需资质的划定,就直播带货应取得资质已有明确的结论,即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在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完成登记,这使得原先绕开视听许可证畸高门槛转而寻求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方法失灵。 《关于加强“双11”期间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第1条指出,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含资讯服务、植入广告、“创意中插”、直播购物、购物短视频等)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第9条进一步指出,开展经营性网络表演活动的直播平台须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进行ICP备案;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直播平台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在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完成登记)并进行ICP备案;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直播平台须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为澄清资质相关问题,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的有关通知明确,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不需要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结合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的实践指引显示,直播平台涉及直播带货的,需取得视听许可证或在网络视听平台系统中完成登记。而实践指引进一步明晰的是,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登记属事后管理程序,只能已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较久、但无法申领视听许可证的相关企业才能够获准登记。 鉴于此,直播平台需特别注意直播范围所需资质要求,涉及直播带货内容的应特别关注资质红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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