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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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经纪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艺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合作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整体安排

1. 整体安排

  • 甲方具有经纪行业的资源优势,乙方具有演艺领域的发展潜质;乙方授予甲方经纪权利,双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等安排。
  • 乙方授予甲方经纪权利是指:在约定的经纪区域及经纪合作期限内,甲方担任乙方演艺活动的经纪公司。
  •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推广,促进乙方演艺活动的发展。

2. 经纪权利具体内容

  • 经纪区域:全世界范围。
  • 经纪合作期限:自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

经纪合作期限内甲方与相关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唱片公司、影视公司、广告代理方、直播业务机构、演出举办方等)等签订涉及乙方的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应继续履行完毕;其中与双方经纪事务有关的,应继续按本合同执行完毕。

  • 乙方演艺活动

乙方演艺活动包括:

  • 直播活动:指乙方在互联网平台上的直播,包括但不限于第一视角游戏直播、游戏解说、唱歌跳舞或其他才艺展示,参加比赛、综艺节目、推广活动、以主持人身份进行现场或事件报道或评论,以讲师身份进行电竞类教育培训、直播类教育培训等。
  • 其他演艺活动:指各类形式及各类场合下的文娱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 各类形式:指一切商业或非商业的,与乙方形象、声音、歌唱、舞蹈等相关,通过平面、立体、网络或其他任何以视觉或听觉感知的形式呈现的艺人演唱会、生日会、粉丝见面会、媒体见面会、新闻发布会;平面拍摄、电影、短视频、广播、表演、录像、录音、电台及电视台栏目及综艺节目通告、战略合作活动、广告、走红毯等活动。
    • 各类场合:指一切在公开或非公开场合的,在现场、舞台、电视、多媒体、平台或因科技发展而产生的新型场所展现的活动。
  • 经纪公司
    • 经纪公司是指:甲方担任乙方的经纪方及商务代表,经纪、代理乙方演艺活动及乙方演艺活动相关的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表演者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包括代为推广、宣传、策划、运用、执行、与相关合作方签署合同等文件等。
    • 经纪公司性质:独家经纪公司。

即甲方担任乙方的唯一的、排他的经纪方及商务代表,乙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就乙方演艺活动的发展与除甲方之外的任何人士或机构展开合作。

  • 甲方有权将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权利全部或部分转授权于第三方。

第二部分 收益与结算

3. 整体安排

  • 经纪合作期限内,因甲方行使经纪权利所获得的各项收益均由甲方收取或代收。
  • 甲方行使经纪权利时,具有就乙方演艺活动与合作方(包括各类被许可方、活动举办方等)协商定价、确定利益分配方式等经纪事务的决定权。
  •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结算支付乙方应得款项。

4. 直播活动收益分成

  •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直播活动收益分成。

直播活动收益分成=(直播活动收益-应扣除项目)*乙方分成比例。

  • 直播活动总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 直播礼物打赏;
    • 直播带货收益;
    • 直播平台奖励。
  • 应扣除项目包括:
    • 平台佣金或其他中介机构、经纪机构需收取的经纪费用;
    •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或违约金扣除(如有);
    • 双方约定的其他应扣除项目。
  • 乙方分成比例:

月度直播收益未超过  元时,不参与分配;

月度直播收益超过  元时:

(1)虚拟礼物打赏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收益;

(2)其余溢出部分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收益;

5. 其他演艺活动收益分成

  • 其他演艺活动收益分成=(其他演艺活动收益-应扣除项目)*乙方分成比例
  • 其他演艺活动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 甲乙双方经纪合作期限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的履行期间内,因本合同所得到的一切经济收益;属于直播活动收益的按直播活动收益处理。
    •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内所进行的各项合作、活动、与第三方合同的签署及合同履行而产生的所有收益,无论此项收益实际产生于经纪合作期限内或之后。
    • 乙方私下收受的金钱利益及有价物品,如版税、广告代言费、著作权收益、演艺活动收入、分红及其他报酬等。
    •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因甲方或其他关系企业为乙方提供经纪服务所出版、录制或发行任何著作及作品所得,如版税、广告代言费、著作权收益、唱片收益、演出费用、影片发行分红及其他报酬等。
  • 应扣除项目:
    • 具体项目推广费用扣除

甲方为具体项目推广所支出的经济费用,甲方有权作为活动成本在分配收益前进行扣除,但甲方为实施本合同而产生的日常开支及为乙方所花费的日常宣传推广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不在扣除项目之列。

  • 因演艺活动而产生的费用扣除:

相关演艺活动如与第三方协商后仍需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差旅、造型化妆等执行费用的,则由甲方负担部分的执行费用,甲方有权作为活动成本在分配收益前扣除。

  • 房租、水电、置衣费用等扣除:

经纪合作期限内,乙方日常生活的房租、水电、置衣费用以及其他非演出性质的生活支出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如有垫付可在收益分配时从乙方应分得的收益中对上述费用进行抵扣。

  • 甲方代支付费用的扣除

因甲方协助乙方购买物品或代理支付有关费用、手续费等,由乙方支付,如乙方未及时支付,甲方有权在分配收益前进行扣除。

  • 乙方应支付的经纪费用或违约金扣除(如有)。
  • 双方约定的其他应扣除项目。
  • 乙方分成比例

乙方同意按照如下安排分成收益,实际分配前应注意扣除项目:

签约第一年,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年度收益;

签约第二年,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年度收益;

签约第三年,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年度收益;

签约第四年及以后,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年度收益。

6. 收益分成的特别约定

  • 本合同中约定的各类收益分配,均指甲方代表乙方行使经纪权利(即乙方参与相关演艺活动)所取得的收益,不含甲方其他艺人、其他项目所取得的收益。
  • 如乙方根据甲方安排与甲方旗下其他人员组成固定或临时团队,则乙方应与其他艺人平均分配团队因演艺活动产生的收益,届时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分成比例为乙方所在团队全部成员的整体应得收益。
  • 甲方应积极、及时地收取因本合同产生的各项授权、商务活动及其他事务而应得的收入;若第三方未及时支付,则乙方不得在甲方未获得相应收入前向甲方索要分成。
  • 若乙方权利遭第三方侵害,乙方应配合甲方依法起诉或申诉,乙方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在扣除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仲裁费用等相关费用后,余额部分应作为收益按本协议约定分配。但涉及乙方人身伤害的医疗补偿性赔偿应归乙方个人所有。
  • 乙方私下或自行收取的金钱利益或有价物品应纳入收益分成的,乙方应在收取后3日内交付给甲方,甲方应有权在计算收益分成时相应扣减该部分款项或价值。

7. 结算支付方式

  • 结算周期:每6个月结算一次;结算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
  • 结算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详细的各项收入记录表,收入记录表应载明因音乐事务、经纪事务及本合同签署等产生的全部实际收益、乙方分成收益及各项扣除或违约金(如有)。
  • 若乙方对收入记录表持有异议,乙方应在收到收入记录表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并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说明及证据,一并交由甲方审核。
  • 若乙方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全部认可,并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 甲方应于每次结算完成且乙方对分成无异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应结算款项的支付。

8. 日常补贴

  • 甲方每月给予乙方基础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签约第一年,日常固定补贴为每月¥  元。

签约第二年,日常固定补贴为每月¥  元。

签约第三年及以后,不再支付日常固定补贴。

  • 工作量要求
    • 经纪合作期限内,乙方需完成以下工作量:

每月直播日不少于    天;

每个直播日直播时间不少于    小时。

  • 若乙方未完成上述工作量,甲方有权相应扣减补贴金额。
  • 结算付款周期:按月结算支付
  • 付款时间: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 日常补贴的特别约定

日常补贴的发放以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及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为前提,如因乙方原因无法完成或时长不够,则甲方有权根据未完成情况全部或部分扣除当月所有补贴及暂停支付未付的补贴,直至乙方工作恢复正常。

  • 甲方已经向乙方实际发放的日常补贴作为计算乙方收益分成时的应扣除项目。

9.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10. 税务安排

  • 税收按各国/地区相关法律执行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工作所产生之税项,甲、乙双方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各地政府所订之税例,自行承担税款。
    • 在其他所有境外地区工作,均按当地法例或中国政府与当地政府的税务法规避免双重征税条例由甲方负责扣缴。
  • 甲方向乙方支付日常补贴、演艺活动收益分成或其他款项时,甲方有权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乙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凭证由甲方保管,甲方为乙方提供复印件,在乙方需要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原件。

  • 经甲方同意,乙方通过依法设立的工作室等主体来收款的,则收款主体应向甲方提供正规发票。

11. 社会保险、公积金安排

双方确认:不构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甲方无需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

第三部分 账号安排

12. 新注册账号

  •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注册信息,配合完成指定平台上的账号注册。

指定账号名称:  

指定平台:抖音、快手、微博、B站等

  • 新注册账号归属
    • 自经纪合作期限始,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新注册账号归甲方所有。
    • 账号相关权利由双方永久享有,乙方不得以实名信息等任何理由为乙方本人或任何第三人主张账号的任何权利。

13. 已有账号

  • 已有账号信息

乙方已有账号,指经纪合作期限开始前乙方已注册或已使用的账号,包括:

账号1

名称  

平台  

账号2

名称  

平台  

  • 已有账号归属
    • 自经纪合作期限始,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已有账号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将已有账号的账号、密码及绑定手机号均告知甲方并由甲方保管。甲方可将乙方已有账号的绑定手机号解绑并重新绑定为指定手机号,乙方应予以配合。
    • 账号相关权利由双方永久享有,乙方不得以实名信息等任何理由为乙方本人或任何第三人主张账号的任何权利。

14. 账号使用安排

  •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直接运营和维护上述账号,无论甲方是否直接运营和维护,甲方对通过上述账号最终发布的内容有决定权。
  • 甲方对上述账户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视频、图片、音频、文字内容等素材享有完整无瑕疵且不可分割的权利。
  • 因上述账号产生的收益,甲乙双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进行分成(如有第三方的,不应影响甲方分成及所得)。
  • 如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根据相关社交平台规则申请冻结、关闭、停止使用所有相关的社交媒体账号,直至乙方纠正违约行为。
  • 双方合作期限内,乙方同意以下关于内容发布的约定:
    • 乙方不得发布一切引导、误导性内容;
    • 乙方不得发布任何可以指向或联想到乙方本人或与甲乙双方合作账户相近、相似的内容;
    • 乙方不得使用私人账号发布一切演艺活动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推广、代言、第三方内容、产品宣传、活动宣传等;
    • 乙方发布内容需交由甲方审核,乙方应确保发布或使用的内容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甲方的确认或审核不代表甲方对乙方所造成的侵权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或在甲方不知情情况下所发布内容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部分 演艺及经纪事务安排

15. 演艺活动安排

  • 演艺活动包括直播活动、其他演艺活动。
  • 经纪合作期限内,乙方应该参加甲方认为乙方应当参与的各类演艺活动,包括盈利活动及非盈利活动、已知或未知的与乙方演艺活动相关的各种著作权、肖像权、以及邻接权的产生、使用及转让等。
  • 经纪合作期限内,对于乙方演艺活动的安排,甲方具有最终的决策权。如甲方认为有其他事务,乙方应配合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16. 直播活动安排

  • 由乙方出镜、出声或其他方式参与的各种表演,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音频、各类新媒体衍生表演等一切有关形象、声音、歌唱的活动。
  • 电商店铺直播、第一视角游戏直播、游戏解说、唱跳或其他才艺展示等各类平台直播。以主持人身份进行现场或事件报道或评论,以讲师身份进行电竞类教育培训、直播类教育培训等。

17. 演艺活动安排

  • 表演类
    • 由乙方出镜、出声或其他方式参与的各种表演,包括但不限于出演电影、微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短视频、语音旁白、配音、网络音频、各类新媒体衍生表演等一切有关形象、声音、歌唱的活动。
    • 乙方从事相关拍摄应符合以下要求:
      • 如需参与拍摄前的专业技能培训,且经甲方协调安排乙方参与的,乙方应积极参与培训,尽力完成培训老师安排的各类课程。
      • 确认参与拍摄的,乙方应根据拍摄的日程安排熟悉作品剧本,确保在每一场具体的拍摄任务开始前完成相关的剧本的熟读背诵工作。
      • 乙方在参与甲方安排的拍摄期间,应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剧组等团队的拍摄安排,尽力完成拍摄任务。
      • 乙方应与剧组成员和睦相处,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 节目类

各类综艺等电视节目、网络节目、以主持人身份进行现场或事件报道或评论。

  • 广告宣传类
    • 由乙方出镜、出声、冠名或其他方式参与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直播广告、网络广告、短视频广告)、促销活动、推广活动、品牌代言、产品代言、公司代言活动,或者其他任何性质的商业宣传活动。
    • 乙方应积极履行甲方安排的乙方参演作品的宣传任务,配合作品的各类宣传推广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接受媒体采访、在相关互联网社交平台账号配合发布作品推广、与同组演员共同完成推广互动任务等。
  • 创作类

文字著作、词曲原创等。

18. 经纪事务安排

  • 最终决策权

作为乙方经纪公司,对于乙方演艺活动的安排,甲方具有最终的决策权,包括对乙方演艺活动的相关策划、包装、培训、对外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和报酬洽谈、签订和履行相关约定)、收益的获得、法律事务代理、行政顾问等经纪事务。

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 法律事务
    • 乙方对本合同的签署,表明乙方全权委托甲方作为自身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的代理方。甲方作为乙方法律顾问,将全权代理乙方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法律纠纷,甲方应根据每项法律事务的性质安排相应法律事务协助。
    • 对甲方在代理范围内代拟、代签的乙方所有演艺活动相关合同、广告代理相关合同,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决定合同的最终内容,且同意据合同的最终内容履行。
    • 甲方应依照相关法律严格实施本合同,充分保障乙方各项权益和收益的有效实现。
    • 甲方独家代理乙方演艺活动,有权对任何媒体、组织和个人对乙方形象的侵权、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进行制裁,并代理乙方因此产生的诉讼。
  • 日常服务
    • 为更好帮助乙方发展,甲方主动为乙方提供配套的日常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应依据乙方自身特点确定相关经纪规划,并在规划实施时尊重乙方意愿,友好协商,充分向乙方披露相关信息。

(2)甲方应在乙方生病时,应乙方要求,指派指定人员陪同乙方到医院进行检查与治疗,因检查和治疗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事业上各项帮助,并为影响乙方事业利益的事项提供建议指导。

  • 活动洽谈及沟通协调
    • 甲方尽最大努力为乙方争取并接洽各项演艺活动及相关有利于乙方的推广机会。
    • 甲方负责与乙方相关的日常公关、联络等事项。
    • 甲方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和报酬洽谈。
    • 协调乙方与媒体、公众和经授权的乙方私人事务。
  • 乙方权益保障
    • 甲方将协助乙方要求各类演艺活动的组织者、剧组或其他合作方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各项专项保险,其险种、保费及最高保额视工作情况而定。
    • 甲方将尽力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及身体健康,但非因甲方过错或过失导致的乙方人身伤害,甲方不承担责任。
  • 影视表演及节目安排
    • 为建立和维护乙方的良好公众形象、保障乙方利益,甲方全权代理乙方选择、安排并最终决定乙方参与的影视节目表演内容、角色、酬金及各项收益。
    • 甲方经授权代理的影视表演及节目安排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为乙方安排影视表演培训及影视艺术交流。

(2)甲方负责因影视表演而产生的广告宣传的策划、制作、发行及联络推广。

(3)甲方为乙方安排担任节目主持或节目嘉宾,负责或协助节目的制作、发行及宣传。

  • 如乙方发现相关演艺活动机会,也可主动及时的告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出面接洽、谈判并最终决定是否承接活动。
  • 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内甲方自行摄制影视作品或节目的,如甲方认为有适合乙方出演或参与的,在与其他艺人同等条件下,甲方同意优先考虑选用乙方。
  • 声乐事务
    • 甲方代理乙方全部声乐事务,乙方声乐活动及表演的内容、范围等须得到甲方认可。
    • 甲方经授权代理的乙方声乐活动及表演的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国内外全部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活动中的声乐表演(不包括正式表演前的彩排、训练)。

(2)国内外全部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活动中的展示(不包括纯粹乙方个人娱乐的活动)。

(3)属于甲方公司的声乐活动及甲方公司关联人、关联团体的商业性及非商业性演出。

(4)配合声乐唱片制作发行的宣传推广活动(如有)。

  • 舞蹈表演事务

甲方代理乙方舞蹈表演事务,乙方舞蹈表演及活动的内容、范围等须得到甲方认可。

  • 本条所称“舞蹈表演”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专业舞蹈表演,伴舞,非商务性舞蹈演出,其他演艺表演中包含的舞蹈表演等。
  • 本条所称“舞蹈表演”不包括:舞蹈表演前彩排,甲方推广宣传活动的舞蹈表演,非商业性的推介活动中乙方的舞蹈表演,乙方为甲方或甲方关联机构进行的非商业性舞蹈表演。
  • 形象设计
    • 甲方负责乙方的对外形象设计,有权选派和指定专人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对乙方不利于本合同实施整体目标的言行和习惯,甲方有权监督并要求乙方改正。
    • 甲方有权安排与演艺活动形象设计相关的各项活动和培训,乙方同意自身对外形象设计方案的最终确认权由甲方享有;具体形象设计方案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乙方同意无条件执行。
  • 宣传推广策划
    • 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利益及状况负责有利于乙方的宣传推广策划,包括乙方独家新闻发布等传统媒体及新媒体上的宣传推广策划。
    • 本条所称“传统媒体及新媒体”包括但不限于:

(1)报纸、期刊、电视台、户外广告牌等。

(2)vcd、dvd、cd、广播、其他媒介或其它载体等。

(3)印刷品、交通工具设备、建筑物等。

(4)互联网、手机等通讯设备。

(5)其他数字化产品和可能的新型宣传载体。

  • 广告表演和广告活动
    • 甲方负责乙方的广告表演和广告活动工作,包括与第三方接洽、提供广告企划及广告推广方案,同时负责乙方的实际广告表演及广告活动。
    • 本条所称“广告表演和广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报纸、期刊杂志等平面媒体;

(2)电影电视广告;

(3)建筑、招牌等户外广告载体;

(4)交通运输工具等移动载体;

(5)互联网、手机等数字化载体及其他新型载体及工具;

(6)vcd、dvd、cd、cd-rom、dvd、rom、vod;

(7)舞台、表演场地、大型商场的表演或路演;

(8)商业广告及公益广告。

(9)其他与广告宣传活动相关的表演和活动。

  • 直播安排
    • 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在各互联网平台上(含移动互联网)的直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第一视角游戏直播、游戏解说、唱歌跳舞或其他才艺展示、参加比赛、综艺节目或推广活动、以主持人身份进行现场或事件报道或评论、直播推广、直播带货等。
    • 甲方为乙方在各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电台、电视台、网络平台、自媒体平台、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等)的账号持续引粉导流、打造IP形象,负责人气增长事务。
  • 个人隐私保护
    •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个人的所有情况,但必须尊重并保护乙方的个人隐私。甲方承诺对乙方披露的个人未公开信息进行保密。
    • 甲方不得作有损乙方形象和名誉的相关展示、复制出版及使用。
    • 在不损害乙方形象和名誉的前提下,甲方可对乙方的个人材料进行包装、使用,本条所指个人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个人简历资料,个人文字和图画、照片、剧照、摄像视听材料;

(2)已有的宣传文字和图像材料。

  • 其他经纪事务安排
    • 安排乙方出席参加各类公益、商业、公关等活动;
    • 甲方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当及时将本合同履行中涉及乙方重大利害关系信息告知乙方,保障乙方的知情权。
    • 其他涉及乙方的个人形象、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一切事务活动,或者其他可能会对甲乙双方的权益和收益产生影响的商业活动、公益活动以及会对甲乙双方在公众和媒体产生影响的一切事务。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

19. 知识产权归属安排

  • 在合作期限及签订的演艺活动相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双方一致同意将下列知识产权及相关利益全部独家归属于甲方所有或由乙方永久无偿转让给甲方,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享有自由使用和处理的权利:
    • 乙方从事本合同项下演艺活动所产生的一切作品的全部知识产权权利,包括乙方参与创作而取得的作品著作权;前述“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影视作品、平面照片、试听作品、图书画册及我国著作权法中所指各类作品。
    •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商标权、品牌所有权。
    • 乙方因从事演艺活动而衍生的商品、产品(即周边产品、衍生商品)等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 由乙方从事本合同项下演艺活动所产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所保护的各项利益。

20. 知识产权使用安排

  • 甲方
    • 甲方有权根据运营需要授权他人使用因本合同获得的知识产权。
    • 甲方负责乙方参演的电影、电视、电台、数字音乐、戏剧、舞台表演、录音、专辑、文字著作等相关内容或产品的拍摄、制作、发行、授权及转让。
    • 甲方有权就所拥有的产品,以甲方名义或是甲方指定的公司或品牌,于全世界任何地区、任何时间作有偿或无偿发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互联网、移动媒体、无线、电子媒体、卡拉OK、视频配乐等任何过去、现在及未来存在的传播方式。(前述“产品”指乙方因演艺活动而形成的一切视听表现载体和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艺员表演和演出等借助一定介质或形式如电影、电视广播节目、演唱会、舞台剧等所体现出的图书、vcd、dvd、cd、cd-rom、vod等其他数字化视听产品、服务。)
    • 甲方有权就所拥有的产品,以甲方名义或是甲方指定的公司或品牌,制成各种有声或视频出版品,包括但不限于CD、DVD、MP3、MP4等任何过去、现在及未来存在的有声或视频载体。
    • 乙方因著作权和邻接权而派生的各种权益的转让,由甲方全权代理。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著作权和邻接权,对任何侵害乙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全权代理妥善解决。
    •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不意味着甲方在合同存续期间依照法律和合约获得的乙方照片、宣传品等的版权不能行使,但甲方行使上述版权应不影响乙方的演艺活动和声誉(乙方存在违约情形除外)。
  • 乙方
    • 乙方于任何时候都无权无偿或有偿授权甲方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乙方本人)发表上述列明的作品、产品或使用上述所列知识产权相关权利。
    • 乙方使用著作权作品中能够单独使用的部分,必须取得甲方认可。
    •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己发表或出版第三方发表乙方和乙方有关的文字、图片、作品等。
    • 在相关权利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 乙方同意:乙方表演权中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由甲方享有,由甲方代理相关权利的行使。
    • 若甲方制作、出版或发行的作品中涉及乙方表演等权益的,乙方认可由甲方永久免费使用,不会因本合同的中止、终止、到期、解除或失效而发生变化及影响。

21. 包含知识产权报酬

乙方理解: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分配的收益已经是甲方对乙方从事的全部应得报酬,已包括知识产权归属与许可使用的报酬,乙方无权向甲方主张其他任何补偿或报酬。

第六部分 人格权

22. 涉及人格权的整体安排

  • 姓名、肖像、声音
    • 为有利于甲方及乙方个人的更好宣传推广,实现本合同的目的,乙方同意在经纪合作期限内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的履行期间内,将自己姓名、肖像、声音的使用、公开、维护、许可他人使用的权能由乙方全权代理及管理。
    • 若甲方制作、出版或发行的作品中涉及乙方姓名、肖像、声音的,乙方认可由甲方永久免费使用,免费使用不会因本合同的中止、终止、到期、解除或失效而产生影响或发生变化。
  • 名誉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经纪合作期限内或本合同因故无法实际履行或完全履行时,双方均应维护并捍卫自身及对方名誉,不得出现任何有损对方名誉的言语和行为。若甲、乙任何一方的名誉受到损害,双方均同意以维护名誉为首要利益,同甘共苦,尽全力互相协助。为维护甲方名誉,乙方同意在出现法律纠纷时,配合甲方出示相关法律文件及与法律纠纷相关的资料。

23. 姓名

  • 前述“姓名”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真实姓名、艺名、笔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简称、昵称、外文姓名等。
  • 甲方可为本合同的履行无偿使用、以自己的名义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乙方之姓名(乙方对外授权第三方使用前应经过甲方书面同意)。
  • 甲方对乙方姓名的使用应以维护乙方的良好公众形象为前提,不得恶意损害乙方名誉。
  • 甲方有权为乙方演艺发展的需要,为乙方另行确定对外的姓名(艺名或昵称等)。乙方须按照甲方的统一安排保持对外姓名,并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本合同签订时或合作期限内已确定的姓名。
  • 合作期限届满后,甲方可为宣传乙方或履行合作期限内代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继续无偿使用乙方的姓名直至前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24. 肖像

  • 前述“肖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生活照、艺术照、广告照、动漫形象、各种媒体形象照及相关资料可以被识别为乙方的外部形象。
  • 乙方形象的摄影、摄像和肖像的使用由甲方统一行使或由甲方认可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甲方可对乙方肖像进行盈利及非赢利使用。
  • 如甲方因使用乙方肖像而获得收益,乙方有权依约定分取收益。
  • 乙方须将所有其签约前及签约期间的乙方和与乙方有关的肖像文字等资料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一个月内全部交由甲方归档保管,甲方应保证乙方归档肖像的完整性,并保证使用合法。

25. 声音

  • 乙方的声音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前述“声音”包括但不限于配音、录音等。
  • 甲方可对乙方声音进行盈利及非赢利使用。
  • 如甲方因使用乙方声音而获得收益,乙方有权依约定分取收益。

26. 名誉

  • 甲方承诺,甲方在代理乙方演艺活动的过程中,将不会因对乙方形象的使用或因对乙方授权代理活动的行使而给乙方造成形象和名誉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
    • 因使用乙方照片、图片、剧照等图形资料或影像资料对乙方名誉造成损害;
    • 因披露乙方个人文字资料(简历、详细个人资料等)给乙方名誉造成损害;
    • 因甲方人为因素在经纪代理活动中给乙方名誉造成损失,或在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强迫乙方从事商业与非商业活动,从而为乙方名誉造成损害。
  • 乙方承诺,不因任何原因产生损害甲方名誉的言行,包括但不限于:
    • 不损害与本合同无关的甲方业务活动;
    • 不损害非甲方指定作为乙方经纪人的其他甲方工作人员的名誉;
    • 不损害甲方其他签约艺人的名誉。

第七部分 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7. 个人资讯及状态披露

  • 为便于甲方为乙方策划宣传,各类演艺活动安排,乙方应当依据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以保证其有足够的能力与资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乙方应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身份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准确居住地址(省、市、街道、住所门牌号等);
    • 通讯、联络地址;
    • 有关学历证明或获奖证明复印件;
    • 主要家庭成员详细状况;
    • 其他甲方认为必要的资料。
  • 乙方应在甲方为实施本合同有需要时,向甲方提供/披露真实和更充分的个人资讯,乙方需配合甲方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社会关系和背景;
    • 从艺经历;
    • 演艺潜质和演艺特长;
    • 生理、心理和性格特征、素质;
    • 个性特征、爱好等。
  • 乙方应第一时间如实向甲方披露自身心理变化、生理变化、目前现状、社会关系等资讯,并接受和配合甲方据此进行的各项具体工作安排的放弃、变更、结束、分化、合并、增加或减少等变化。
  • 双方同意,为了保护乙方的演艺形象,如果需要乙方对大众隐瞒某些生活细节(如恋爱、婚姻、吸烟、怀孕生子等),当甲方向乙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可以提出自己的合理意见,由甲方综合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如甲方要求乙方隐瞒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 如乙方变更国籍或出境,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随时联系,使甲方能够及时联络到乙方。
  • 乙方应在通讯方式、居所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告诉甲方,保证甲方能在24小时之内联系上乙方。

28. 个人形象及道德约束

  • 乙方应服从甲方对本人在言行方面的监督和指正。
  • 乙方应在面对媒体和公众的任何场合下,注意自身的仪表、言行和礼仪,树立和维护本人和甲方的良好形象,不得损害甲方声誉。
  • 乙方如在本合同签订后实施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打架、偷税、婚外情)或其他受到法律或行政法规制裁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全额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 乙方认可演艺行业的特殊性,因此保证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恋爱、结婚;但乙方年满28周岁之日起,可以自由恋爱、结婚。

29. 荣誉及奖项

  • 若乙方参与的任何影视剧、音乐、舞台剧、广告等作品在各类比赛中获得奖项,则该奖项荣誉及收益由甲乙双方共同享有;甲方有权免费使用相关作品及奖项荣誉,且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经济收益。

30. 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 甲方权利
    • 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独立行使各种权利并获得相应收益;
    • 甲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的演艺活动、经纪事务等全权独立的进行策划、包装、安排、实施、代表处理、对外合作、获得收益、法律事务代理等。
    • 有权了解乙方的心理、生理变化和各种社会关系并提出各种建议和相关安排;
    • 甲方可根据乙方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安排乙方设立乙方个人工作室,并由甲方负责打理日常事务。
    • 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的姓名、肖像、声音、表演、形象照片、签名、乙方生平简历、演艺资料及乙方享有的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人身权、各个网络媒体平台的账户权限等用于对乙方进行宣传等经纪活动。
    • 甲方有权代乙方确定对外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
      • 宣传口号或其他等;
      • 对自己经纪代理公司的称呼,根据不同需要,甲方可能会用甲方所有不同类型的公司作为乙方对外公布的经纪公司;
    • 甲方义务
      • 为乙方的宣传推广提供各项优质经纪事务服务;
      • 依法经营,保证经纪事务及演艺活动的合法性;
      • 维护乙方正常从事演艺活动,并提供相应服务。
      • 除特殊情况外,甲方应在至少提前一周告知甲方有关演艺活动的安排。

31. 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 乙方权利
    • 有权在甲方的制作的节目中优先表演和演出。
    • 有权了解甲方为其制定的演艺事业规划及相应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计划、包装、规划、安排,并且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甲方应对此充分尊重。如发生分歧无法调和的,乙方认可以甲方最终意见为准。
    • 有权参与广告宣传及个人形象策划。
    • 当甲方侵害乙方权益或甲方越权代理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 因甲方工作人员或指定负责乙方演艺事务人员干扰影响乙方正常演艺活动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更换相关人员,因此对乙方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乙方可以要求该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甲方需协助乙方保障自己的权益。此条不包括乙方演艺活动之外的个人行为。
    • 乙方可对公司情况和经纪代理人作深入了解,在有充足理由时,亦可提出更换指定经纪人。
  • 乙方义务
    • 乙方保证以良好形象全力配合甲方安排的各类商业活动、演艺活动。
    • 乙方须按照甲方的统一策划执行对外名称和自己的称呼。
    • 乙方应将接收到的所有经纪邀约转告甲方,由甲方与该邀约方/第三方进行商谈。
    • 如乙方在合同期限内计划开展自营电商、或将自身形象/姓名包装成品牌进行深度开发等与本合同推广目的一致的活动,需要提前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在此前提下将投入相关人力、物力、财力,所得收益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在本合同的解除、中止或终止后,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上述权益(知识产权、所有权、经济利益分配权)的归属。
    • 合同存续期间,经甲、乙双方协商,甲、乙双方的代理关系可对外不宣传但如甲方认为需要,乙方对外必须承认甲方的代理关系。
    • 为最大限度保护乙方权益,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如需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出席记者见面会、发表声明或参加其他宣传活动,应当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接受相关媒体采访。
    • 在合作期限内因形象定位及乙方可能代言洗发水、化妆品、保健品等与外表形象有密切关系的品牌及产品,乙方改变自己的肤色、面容、发型、体型之前,应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 若甲方或乙方权利遭第三方侵害,乙方拒不配合或不适当配合甲方依法采取起诉、申诉以及其他方式维权,造成甲方损失或可得利益减损的,乙方应当全额代替第三方承担。
    • 乙方在非正常演出或表演活动中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伤害,由个人承担。乙方个人非参加表演和演出而引起的任何健康、疾病、意外事故、伤亡等其他不可预知问题,由乙方个人承担,甲方协助乙方依法维护乙方应有权益。
    • 在遵守国家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要求建议,对甲方安排的各种盈利和非盈利活动,乙方须按要求参与,服从甲方安排的各项活动的要求。
    •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做出任何损害甲方及合作方公司名誉、形象和商誉的行为或言论,不得做出任何损害甲方其他签约艺人的名誉、形象的行为或言论,否则由此给甲方或甲方其他艺人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2. 保密

  • 一般保密安排
    •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 具体安排
    • 乙方同意在任何时间、情况下,均不以任何方式向传媒、广告商及任何第三者透露任何有关甲、乙双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的业务活动。

(2)甲方非演艺方面的各种商业和非商业业务。

(2)形象、广告策划创意及其实施方案、市场状况和收益情况。

  • 甲、乙同意对双方签署所有法律文件保密,法律文件包含但不限于:

(1)甲、乙双方签署的所有合同文件、约定的书面和口头内容;

(2)甲方与第三方签署的所有与本合同约定经纪代理业务相关法律文件、甲方其他商业活动法律文件;

(3)经甲方认可乙方与第三方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件。

  •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33. 陈述与保证

  • 双方已向对方披露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应当向对方披露真实且完全的信息。
  • 双方已完全充分理解本合同合作事项的意思、权利义务的内容、违约解除的情形,对合作合同的签署意思表示真实并愿意承担约定的不利后果。
  • 甲方保证具有资源优势:“资源优势”指在演艺活动经营管理及唱片制作方面的丰富资源和经验,能够利用优势传媒资源对乙方演艺事业进行全方位推广。
  • 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健康状况正常,未在任何国家和地区有刑事案底记录,无吸毒、酗酒、赌博等严重不良嗜好及对邪教等不良迷信并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内继续保持上述健康良好的形象及身心状态。
  • 乙方保证积极履行甲方提供的业务机会,并应遵守甲方安排,但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进行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违反道德、暴力、淫秽表演。

第八部分 合同变更及解除

34. 合同解除

  • 甲方单方解除权

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 乙方未遵守甲方为实施本合同而制定的规划安排或甲方代表乙方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独家排他性,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与第三方进行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任何合作的。
  • 乙方发表损害甲方名誉的不当言论或因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序良俗造成甲乙形象损害的。
  • 乙方未向甲方披露真实和充分的个人资讯和相关情况,致使甲方认为其已严重影响本合同的签署、履行或继续履行的。
  • 乙方面对媒体、公众及处于公众场合时,不注意自身的仪表、言行和礼仪,造成影响乙方或甲方形象声誉,或者拒不服从甲方在言行方面的监督和指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乙方实施任何刑事犯罪行为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活动而被司法机关羁押或采取其他法律强制措施或处以刑罚的。
  • 乙方存在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 甲方根据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解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受到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前期的投入、宣传、包装、媒介、策划、出访、社交、签约和谈判费用、及向第三方的赔偿、挽损支出、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 乙方无权单方解除
    • 乙方认可甲方为乙方宣传推广投入的成本,因此在经纪合作期限内,如乙方应个人原因欲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经甲方同意与乙方签署书面解约协议的,本合同方可提前解除。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包括不得以法定的任意解除权主张解除。

第九部分 违约责任

35. 违约责任

  • 乙方出现以下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提出相应要求和赔偿:
    • 乙方未遵守甲方为实施本合同而制定的规定和规划安排或者未严格实施甲方代理或者代表乙方对外所签订的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投入、签约费用、向第三方的赔偿和甲方预期利润等,并有权根据乙方未遵守的次数要求乙方承担每次人民币(大写)伍万元(¥50000元)的违约金。
    • 甲方有充分证据证明乙方虚构与第三方的合作条件以骗取与甲方订立合同的,甲方有权在知悉其受欺诈事实之日起一年内变更或撤销该份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其在甲方公司已经获取的所有利益。
    • 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独家性、排他性,以任何方式与第三方开展本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内的事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该项事务;如乙方参加此项事务有收入的,甲方有权实际收取乙方由此项事务获得的全部收入;乙方每参加一次该种活动,应当支付甲方人民币(大写)拾万元(¥100000元)违约金(如具体演艺活动及工作可能持续多日的,参加一日即为一次,以此类推),本合同另有特殊约定的经纪事项条款优先适用。
    • 乙方未向甲方真实且充分的披露个人资讯及相关情况,影响甲方为乙方安排演艺活动、制定活动规划、进行宣传推广、与第三方签署合同等事项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信息瑕疵导致的实际损失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包装活动中产生的损失、与第三方合同中被迫接受不利条款造成的利益损失等。
    • 乙方在面对媒体及公众时,不注意自身仪表、言行及礼仪,存在违背社会公德或影响乙方或甲方形象和声誉的行为,或乙方虽然处于私下场合但由于存在过失致使上述行为被曝光或传播的,乙方应当立即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乙方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拒绝采取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视违约程度要求乙方承担每次人民币(大写)壹百万元(¥1000000元)的违约金。因乙方上述行为已经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乙方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 乙方提前解约
    • 鉴于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为乙方的培训、推广宣传、流量支持和行业交流活动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和其他资源,以及甲方进行上述投入后将产生的预期收益(尤其是日常演艺发展带来的巨大收益),乙方同意不得提前解约,包括不得以任意解除权、个人发展等原因提出解约。
    • 下列情形之一均构成“乙方提前解约”:
      • 乙方明确向甲方提出解除或终止经纪合作;
      • 乙方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主要义务,包括不配合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
      • 因为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提前解除本合同;
      • 因为乙方的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不道德行为,乙方演艺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导致甲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提前解除本合同。
    • 乙方提前解约的,应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的第一年内解约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壹百万元(¥1000000元)。

本合同履行的第二年内解约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贰百万元(¥2000000元)。

本合同履行的第三年内解约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叁百万元(¥3000000元)。

本合同履行的第四年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的经纪合作期限届满之前解约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肆百万元(¥4000000元)。

  • 与此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投入、签约费用、向第三方的赔偿和甲方预期收益及利润等)。
  •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行使“冻结条款”。冻结条款一旦实施,甲方有权单方停止乙方的全部演艺活动安排(包括乙方应当参加的培训课程和其他一切由甲方安排的活动),冻结乙方所有应得收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但合同期限将相应延长,直到甲方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为止。冻结条款的所有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本合同因“冻结条款”解除或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违约解约”的约定,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2‱(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部分 其他约定

36. 非代理、非雇佣

  • 本合同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在双方之间产生或构成雇主/雇员关系、特许经营授予人/特许经营被授予人或合伙关系。
  • 乙方承诺:系以不受任何合同或职业之约束的自由身份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7. 其他约定

  • 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 合同解释
    • 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
    • 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类似表述包含该期日当日。
    • 本合同中对金额或数量使用大小写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为准。
    • 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则应按正文或附件中以何者为准的明确约定处理。

如无明确约定,则各方应尽力将整个合同(包括正文与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最为明确具体的实现合同目的的条款应优先考虑。

38. 合同联系方式

  •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同意以本合同(含附件)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作为指定联系方式。
  •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 本合同(含附件)列明的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39.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

40. 附则

  •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 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确认: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全部内容向乙方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条款、经纪事务安排条款、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等。乙方完全了解且同意履行本合同全部内容,接受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及风险。

乙方(签名):

附件:艺人信息确认书

为便于双方履行合同,本人确认下列信息真实有效:

一、 本人信息

身份证号(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手机:  

微信ID:  

联系地址:  

紧急联系人:  

紧急联系人与本人的关系:  

联系方式:  

家庭成员情况:  

婚姻状况:  

二、 其他

如上述本人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将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公司;

本人确认上述联系方式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书面通知、行政、仲裁、诉讼送达方式。

时间:    年    月    日

本人(签名):

附件:新媒体账号移交确认书

本人确认下列新媒体账号移交给    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由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运营、管理:

  1. 微博

账号:  

密码:  

绑定手机号:  

  1. 抖音

账号:  

密码:  

绑定手机号:  

  1. 快手

账号:  

密码:  

绑定手机号:  

具体事宜以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约定为准。

时间:    年    月    日

本人(签名):

  • 我的微信
  •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 weinxin
  • 我的微信公众号
  • 我的微信公众号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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