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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代位权的⾏使
【基本要求】
1.债权⼈⾏使代位权须同时满⾜:债权⼈对债务⼈有合法的债权;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怠于⾏使权利已经影响债权⼈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代位⾏使的债权⾮专属债务⼈⾃身的权利。
2.债权⼈以⾃⼰的名义⾏使代位权时,对相对⼈⽽⾔仍是基于债务⼈与相对⼈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相对⼈享有对债务⼈的抗辩不因此⽽受到减损,相对⼈本应享有对债务⼈的抗辩,均可向债权⼈主张。
【风险提示】
债权⼈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的⼀种⽅式,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债务⼈虽存在怠于⾏使其权利的⾏为,但对债权⼈实现债权没有影响的,⼈民法院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此时,债权⼈⾏使代位权将⾯临败诉风险。
【案例指引】
2020年6⽉10⽇,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购买⼀批设备。合同签订后,B公司依约交付了设备,A公司⽀付了部分货款,尚⽋货款10万元未予⽀付。B公司诉⾄法院,双⽅达成调解,但A公司未履⾏调解书,B公司经强制执⾏未执⾏到任何财产。后B公司经调查发现C公司尚⽋A公司10万元,便诉⾄法院,B公司以⾃⼰的名义代A公司向C公司主张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对A公司享有合法债权,且经调解书确认;C公司尚⽋A公司货款10万元,且到期未予⽀付;A公司未积极向C公司主张权利,属于怠于⾏使其对C公司的债权,且此债权⾮专属于A公司⾃身的权利;A公司怠于⾏使对C公司的债权已经影响到B公司到期债权的实现,故对于B公司的主张予以⽀持,由C公司向B公司履⾏义务,B公司接受履⾏后,A公司与B公司、B公司与C公司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
【⼀次性告知单】
1.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2.债权⼈⾏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到期的债权为限,不得代位⾏使超出到期债权范围的其他权利。
3.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法律⽂件索引】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5条、第5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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