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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撤销权的⾏使
【基本要求】
1.债权⼈⾏使撤销权,须举证证明债权⼈对债务⼈享有债权,债务⼈存在诈害⾏为,债务⼈的⾏为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
2.撤销权的⾏使范围以⾏使撤销权的债权⼈的债权数额为限,在债务⼈诈害⾏为处分的财产可分的情况下,债权⼈⾏使撤销权应在债权限度内⾏使。
【风险提示】
1.对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受让他⼈财产或者为他⼈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情形,债权⼈⾏使撤销权不但要举证证明债务⼈的⾏为影响其债权实现,还要举证证明债务⼈的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债权⼈⾏使撤销权应在除斥期间内⾏使,最⻓不能超过五年,否则,撤销权消灭,债权⼈要承担败诉风险。
【案例指引】
A公司系B公司债权⼈,其对B公司享有的500万元到期债权尚未获得清偿。B公司系C公司股东,持有C公司51%的股份,同时,B公司与C公司法定代表⼈系夫妻关系。2020年,B公司与C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B公司将其市场价值为1000万元的房屋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C公司,双⽅法定代表⼈均于该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后A公司起诉主张B公司存在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房屋的⾏为,该⾏为影响了其实现债权,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对B公司享有合法债权;B公司以低于房屋市场价值70%的价格出售房屋,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B公司系C公司股东,双⽅法定代表⼈系夫妻关系,且均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C公司对该情况是知晓的。A公司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依据充⾜,应予⽀持。
【⼀次性告知单】1.债务⼈⽆偿处分时债权⼈撤销权成⽴的构成要件:
(1)债权⼈对债务⼈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存在⽆偿处分的⾏为;
(3)债务⼈⾏为影响债权⼈债权的实现。2.债务⼈以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撤销权成⽴的构成要件:
(1)债权⼈对债务⼈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存在以不合理⾼价受让财产的⾏为,或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为;
(3)债务⼈的相对⼈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
(4)债务⼈⾏为影响债权⼈债权的实现。
3.债权⼈撤销权之诉的管辖:
债权⼈撤销权之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债权⼈撤销权之诉的当事⼈:
债权⼈撤销权之诉的原告为债权⼈,被告为债务⼈,受益⼈或受让⼈为第三⼈。
5.债权⼈撤销权之诉的法律效果:
该⽆偿处分⾏为或以不合理价格交易⾏为等⾃始⽆效。
【法律⽂件索引】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第5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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