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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验收
【基本要求】
1.买受⼈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买受⼈应当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买受⼈没有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通知出卖⼈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的物验收合格。
2.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应当及时检验。买受⼈应当在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买受⼈没有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或者没有⾃收到标的物之⽇起⼆年内通知出卖⼈,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的物验收合格。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应适⽤质量保证期,不适⽤该⼆年的规定。
3.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
惯,买受⼈难以在检验期限内完成全⾯检验的,合同所约定的检验期限应视为买受⼈对标的物外观瑕疵进⾏检验的期限。
【风险提示】
1.买卖合同应约定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对须经运⾏才能进⾏验收的标的物,还须区分约定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的检验期限。尽量避免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等产⽣争议,以及在产⽣争议时没有合同依据。
2.买受⼈应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或者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合理期限内对标的物进⾏检验,并及时将检验发现的数量或者质量问题通知出卖⼈,避免因怠于通知⽽承担不利后果。
3.买受⼈购买标的物转售第三⼈的,若第三⼈对标的物检验标准有特殊要求,买受⼈应将该检验标准约定在其与出卖⼈之间的买卖合同中,避免出现其与第三⼈约定的检验标准对出卖⼈不具有约束⼒。
【案例指引】
2020年6⽉,A公司从B公司购买⼀批建材,双⽅买卖合同约定了标的物名称、价款、⽀付⽅式、检验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但未约定检验期限。合同签订后,B公司将货物送到A公司⼯地现场,A公司员⼯在收货单上签字。⼀年后,因A公司未⽀付全部货款,B公司将A公司诉⾄法院,要求A公司⽀付剩余货款,A公司辩称B公司交付的货物数量和型号与合同约定不⼀致,不同意⽀付剩余货款。B公司则称其依约交付了货物,A公司员⼯当场清点了货物,货物数量、型号是否与合同约定⼀致,A公司在签收时就能发现,现已经过了⼀年,A公司从未向其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其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数量是否短缺、型号是否⼀致属于外观瑕疵,合同虽未约定检验期限,A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进⾏检验,并及时通知B公司,现A公司在⻓达⼀年内未就此提出过异议,应视为B公司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A公司应⽀付剩余货款。
【法律⽂件索引】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20条—第6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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