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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直播行业合规
- 网络主播在直播活动中应严守《宪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网络主播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等方面发布削弱、歪曲、破坏性质的内容及不当言论。不得违反国家宗教政策、恶意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扭曲历史等。
- 网络主播不得宣扬隐晦、赌博、吸毒、渲染暴力、血腥、恐怖、传销、诈骗,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暴露侦查手段,展示枪支、管制刀具;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 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
- 破坏生态环境,展示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等内容;
- 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等场所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场所拍摄或播出。
- 对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进行炒作或者蓄意制造舆论“热点”;
- 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的内容,宣扬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 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宣传“刷礼物抽奖”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或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
- 通过“弹幕”、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广告。
- 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 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
- 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
- 服饰妆容、语言行为、直播间布景等展现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内容;
- 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暴力血腥、高危动作和其他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表现吸烟、酗酒等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
- 铺张浪费粮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饮暴食等,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示范的内容;
- 展现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精神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 展示或炒作大量奢侈品、珠宝、纸币等资产,展示无节制奢靡生活,贬低低收入群体的炫富行为。
除以上禁止性规定外,《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十四条的最后还设置了兜底性条款,规定网络主播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及其他对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网络主播行为规范》除了规范真人主播之外,也对当下炙手可热的虚拟主播进行了规制。《网络主播行为规范》要求虚拟主播的直播行为参照该规范执行[3],这意味着虚拟主播也应遵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直播活动中不得做出与禁止性规定相悖的行为。不过,正如我们之前在《虚拟数字人系列之四 — 广告代言与直播带货篇》中提到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部分条款在虚拟数字人的场景下,尚有模糊之处,有待进一步澄清。例如“从事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等需要较高专业水平直播的网络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这是否要求虚拟主播制作团队中必须有相应资质人士,或相关内容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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