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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在网络直播活动中通过提供自己的形象、声音、特有的表达方式和内容等获得相应的报酬。因网络主播开展业务模式的不同,其取得的收入类型不一,所适用税种、税率会存在区别。
(一)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签署合同
就直播平台而言,对于具有强大“粉丝”吸引力及流量的头部主播,其更倾向于直接与该主播签署合同,要求该主播仅可在其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固定该主播带来的经济效益。
根据合同类型和内容的不同,若合同并非旨在主播和平台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的[1]规定,一般会认为主播依据合同取得的收入为提供劳务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合同旨在主播与平台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2]规定,主播取得的收入一般会被认为是因其受雇于直播平台取得,而按照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网络主播与“公会”签署合同,通过“公会”与直播平台合作
除部分头部主播会直接和直播平台签约外,大多数主播通常只能和直播平台中的“公会”签署合同,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包装和曝光率,而直播平台也可以通过“公会”对主播进行开发、培训、管理等。网络直播平台的“公会”可以类比演艺行业中经纪公司或MCN机构,其与主播签署合同,为其提供资源,向其支付对价。因此,与第(一)类情形类似,这种工作模式下的网络主播因其与“公会”签署合同存在不同类型,就其取得的收入可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或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三)网络主播设立个人工作室对外签署合同
对于超级主播或头部主播,如我们所熟悉的薇娅、papi酱等,其自带大量粉丝和流量,已形成个人IP,通常不会选择直接与直播平台或者“公会”签约,以免受到直播平台或者“公会”限制。超级主播或头部主播基于其业务量、业务类型及个人的巨大商业价值,多数选择成立个人工作室以开展业务,并通过个人工作室与直播平台、商家等其他直播业务链条上的各方签署合作合同,开展业务。个人工作室通常会采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设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3],网络主播通过其设立的个人工作室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一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项下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缴纳税款。
另外,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征税问题,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根据该公告的规定: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该公告是共同富裕背景下强化对财产性收益税收征管的一项局部性措施,用以堵塞长期以来存在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漏洞。
(四)网络主播自行在直播平台注册
全民直播时代,亦有许多人直接通过在直播平台注册账号的方式进行直播,这种模式下需根据其收入来源行为的实质来判断所需要缴纳的税种。如果是提供个人形象、表演等劳务行为通常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如果涉及到个人提供业务、经营的则可能构成经营所得。
总结来看,就网络主播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而言,范围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与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计税,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网络主播带货直播收取佣金或“坑位费”等,可以认定为销售经纪代理服务、商誉、肖像权等无形资产的还需缴纳增值税。
就上述税种和对应的税率,我们总结如下:
# | 税种 | 适用税率 | 特别提示 |
1 | 工资、薪金所得 | 按照综合所得使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全年应纳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按照3%,超过960,000元的按照45%。 | 根据雇佣主体不同由直播平台或“公会”或个人工作室作为用人单位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
2 | 劳务报酬所得 | 根据实际支付主体不同由直播平台或“公会”或个人工作室作为用工单位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 |
3 | 经营所得 | 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全年应纳所得额不超过30,000元的按照5%,超过500,000元的按照35%。 | 纳税人按月或按季预缴税款,个体工商户为纳税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
4 | 增值税 | 认定为销售经纪代理服务、商誉、肖像权等无形资产的适用6%的税率。 | / |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在元宇宙概念盛行的当下,虚拟数字人亦成为了当前炙手可热的主播人选。就虚拟主播的纳税要求,在目前法律框架下虚拟主播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人”,不具备人的生产及消费能力,其生产经营和消费的责任主体实际为经营虚拟主播的企业或个人。因此,我们认为虚拟主播直播产生的收益,应由真实的相关责任主体(涉及虚拟数字人运营方、对应的真实人物原型、平台方等)根据其自身性质以及收入性质就利用虚拟主播开展直播这一经济行为产生的收入相应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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