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主播的税收红线

  • A+

自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对网络主播薇娅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少缴税款等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网络主播税收问题激起千层浪。紧接着,《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确要求,直播平台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据此,平台运营者税收红线得以明晰,即一方面平台需要承担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另一方面平台不得借助第三方企业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在直播平台运营的过程中,无论是唱跳类直播,还是带货类直播,其本质均为主播通过与平台签订协议,为平台提供劳务,并以获取的打赏、提成作为报酬的过程。鉴于平台税收红线已予以明晰,直播平台应当对主播提供的服务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而根据主播与平台间协议的性质,平台的代扣代缴义务存在差别。如主播以独立身份在平台直接申请开播,则其与平台形成的关系为劳务关系,应按照个人所得税项下的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80%计税)缴纳;如主播与平台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则主播通过直播行为取得的收益,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预扣预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但劳务报酬、工资薪金产生税负较高,影响主播收益。部分主播选择成立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适用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按年收入额的10%计税)政策来降低税负。但主播的经济实质具有较强的个人属性,究竟是主播提供表演、广告等劳务,还是工作室在经营表演、广告等业务,是能否适用工作室核定征收的分水岭。正如杭州市税务局的通报,薇娅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形式虚构业务,本质是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也进一步明确指出,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

此外,部分直播平台为吸引主播,将主播视为个体工商户,并以核定征收方式,通过灵活用工平台在税收优惠地区缴纳税款。但部分直播平台、主播与灵活用工平台之间没有实质业务关系,直播平台仅是利用此种税筹方式,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替代个人劳务报酬,帮助主播降低税负,本质上平台变相规避了主播应缴税额,逃避了平台应履行的代扣代缴义务,已触碰主播税收红线,严重情形下将导致涉嫌逃税罪的刑事风险。

  • 我的微信
  •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 weinxin
  • 我的微信公众号
  • 我的微信公众号扫一扫
  • weinxin
深圳直播行业律师

发表评论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